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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发布时间:2010-04-18 访问次数:309 文字显示:
 
  

陈 莹

    摘要: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必须在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中均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作为司法者,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位,其次从理念上确立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坚持的原则,最后在审判实践中掌握具体应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种,在犯罪控制系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基本精神是针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处理或处罚。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宏伟目标,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在新时期发展和完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思想指导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必须在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中均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那么作为司法者,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然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课题。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位
    正确理解是贯彻的前提,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司法者充分认识政策的深刻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报告》中指出,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1.宽严相济之“宽”
    宽严相济之“宽”,是指对于犯罪施以宽松刑事政策,在刑事处理上侧重宽大、宽缓、宽容。讲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主张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和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以及未成年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严重疾病患者等犯罪人,予以轻缓化的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
    2.宽严相济之“严”
    宽严相济之“严”,是指对于犯罪施以严格刑事政策,在刑事处理上侧重严密、严厉、严肃。从司法角度上来看,是体现刑法的严厉性,即对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跨国境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体现为适用普通程序和刑事诉讼化、刑罚化与监禁化,直至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
    3.宽严相济之“济”
    宽严相济之“济”,蕴含着结合、配合、补充、渗透、协调、统一、和谐之意,亦即协调运用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以实现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概而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有度,宽严适时。其核心则是区别对待。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反复证明,没有区别便没有正确的政策。具体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从控制犯罪的策略出发,要有意识地发现、利用这些差别。通过对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处遇,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
    (二)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自从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展“严打”斗争以来,显然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之精神,使得该基本刑事政策未能在我国惩治犯罪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
    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所提出的一项新的基本刑事政策。该项刑事政策虽然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髓,但同时也根据新时期的社会背景作了创造性的发展。两者在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关注重点等方面均存有差异。相对而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更强调和侧重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而且也更加强调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之间的“相济”即协调运作。它是我们处在新的时代,面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就刑事法律如何保持社会良好运行状态所作的新思考、提出的新理念,其背后有着积极的时代意义与实务价值。
    (三)宽严相济和“严打”政策的关系
    “严打”亦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我国在20世纪改革开放初期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方针,是中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诸方面,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失为一种现实有效的措施。但是,“严打”毕竟是在特殊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采用的特殊手段,不能过高地估计其实际效能,更不能期望通过“严打”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事实上,我国持久长期的“严打”斗争已经对常态法治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如今,在国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必须坚持“严打”不动摇,并将“严打”政策完全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下位概念,即将“严打”等同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轻”与“重”、“宽”与“严”的协调。 “严打”并非常态法治社会应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措施,该政策不应长期存在,更不应纳入基本刑事政策。进而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有严密法网、严厉惩治、严肃执法之意,因而与“严打”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率较为稳定的情况下,一味强调“严打”的方针是不妥当的。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的处理,“严打”的方针应该逐步演变和过渡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保证在法律框架之内,“宽”与“严”都以尊重法律为前提,离开法律框架的司法不仅无法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司法目标,甚至会让人们对司法者失去信心。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尤以“严”为突出。为避免再次出现如“严打”刑事政策在实施中被曲解本意的情况,坚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既要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从重”的幅度,“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和标准,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而又较高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求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求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观危险性的大小,将责任与预防作一体化的考量。 宽严相济政策正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恶性的特点等方面为参考进行宽严相济,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良性互动,即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只把对这个宽严结合的尺度把握好,才能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因此,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三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这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注重贯彻宽松刑事政策
    为了积极贯彻宽松刑事政策,就需要在刑事司法中尽量适用诉讼上的程序简易化、非刑事诉讼化和实体上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1.积极推行适用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为此,应当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曾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换言之,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予以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适用。
    2.充分运用非刑罚化制度
    (1)要正确而充分地运用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对犯罪人不适用刑罚(主刑和附加刑),根据案件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我国刑法典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作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理应受到极大的重视。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意义,正确而充分地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2)量刑上要趋于轻缓。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人,应从轻判处。这里应特别注意量刑情节的适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范围:从犯罪主体看,一般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聋哑人以及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等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从法定刑上看,一般应当是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的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④主观方面恶性不大,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⑤从犯罪形态看,一般应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犯罪;⑥从犯罪后果看,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严重等等。尤其不能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法官在量刑时,如何恰当地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性因素。 
    3.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方面体现为非监禁化制度之施行。从中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看,应重视运用管制刑、财产刑、缓刑等制度。
    (1)管制刑与财产刑之充分适用。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管制刑正是因应了这种需要。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而非剥夺自由,不需关入监禁机构,从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财产刑仅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益而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属于一种非监禁化的刑罚种类,对于贪利性犯罪具有较好的惩治效果,并能够弥补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2)缓刑之重视适用。缓刑是非监禁化的一种有效的制度,针对轻罪犯适用,能够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我国多年来缓刑适用率偏少,各地法院适用缓刑的差异很大,这种状况跟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缓刑使用率都在50%左右,最高的达到60%、70%。 因而我们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进行缓刑司法改革,落实监督主体,加强考察监督工作,完善缓刑程序,提高缓刑的适用率和执行效果。
    (二)合理运用严格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更加侧重于宽松刑事政策的运用,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严格刑事政策的运用。事实上,通过合理运用严格刑事政策,可以公正地惩治犯罪,有效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在此有必要提及的是,贯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格刑事政策时,不能将其等同于“严打”政策。即使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之严厉打击,也还有个重中有宽的问题,而并非一味从严从重。
    具体到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来说,严格刑事政策的贯彻,一是应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故意杀人、爆炸、抢劫、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二是正确适用从重量刑的情节:从犯罪主体上说,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严;对于在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等作用的主犯必须从严惩处;对于累犯应当依法从严,累犯的基本特点是恶性大、易重犯、难改造,只有加重刑罚才有可能将其社会危害性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三)协调运作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之“济”,突出强调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的协调运作,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别于以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特别之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切实贯彻,也有赖于从以下方面使宽严之“济”落到实处:
    1.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对轻微犯罪及危险性小的犯罪人处理以宽松刑事政策,既是为了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治严重犯罪和危险性大的犯罪人,也是为了使人们感受到法律合乎情理的一面,从而为惩治严重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处理以宽,必须以对严重犯罪和危险性大的犯罪人的从重处理作为后盾和威慑,这样才能使被从严处理者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使被从宽处理者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惠施。只有宽严互济,才能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区别对待功能,使犯罪者既感受到法治的雷霆万钧,也感受到法治的春风化雨。否则,宽严失济,可能导致被从严处理者感知不到严格,被从宽处理者感受不到宽大,犯罪人和社会公众均不能从刑事处理中养成规范意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也难以达到。
    2.轻中有严,重中有宽
    轻中有严,是指轻微的犯罪中也可能有从重的情节,如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大。这种情况下,应慎重考虑从重情节,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可有条件地予以从严处理。重中有宽,是指严重的犯罪也可能有从宽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考虑从宽情节,并在刑事处理中予以体现。
    3.严而不苛,宽而不纵
    严而不苛,是指对严重犯罪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的处理严格但不苛厉,应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事法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对犯罪人从重处理,也即从重也应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越法律,也不是一律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更不能在刑事司法中侵犯人权。宽而不纵指对犯罪人宽大但不放纵,即宽大也应有一定限度,不是一律在法定刑最低限判处,不能宽大到放纵的程度。严而不苛、宽而不纵,乃是宽严适度的要求和体现。
    4.宽严适时
    中国自古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治国方略,其强调的是刑罚应根据社会态势做出轻重的调整。虽然我们不能过分强调社会形势对刑罚轻重的影响,但在刑事法治领域,根据社会态势对刑罚宽严作出调整,使对犯罪的宽严处理符合社会形势的发展,这既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动态发展的要求,也是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条件。而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乃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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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杨俊:《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基本内涵及其科学定位》,载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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